發(fā)布時間:2012-05-16 09:37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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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員工辭職,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。 ”這是法律的規(guī)定。但是,如果有員工自提出辭職后29天走人的情況,算不算違法呢?是不是應該給用人單位違約金?最近,化妝品銷售員孫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一場勞動糾紛。幸運的是,在東城區(qū)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司法幫助下,她最終如數(shù)拿回了工資。
侵權事實:提出辭職后29天走人被扣罰金
2010年1月, 孫女士應聘入職北京一家化妝品公司,任銷售員。經過半年的試用期后,公司與她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。
孫女士入職該公司時,其住家到工作地點,只需乘半小時公交車即可到達。2011年10月,孫女士搬進了位于通州的新家。隨之以后每天上下班早出晚歸的身心疲憊,致使她決定辭職。今年2月1日一上班,孫女士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。報告中,孫女士說明了辭職是因為家搬到通州,每天上下班至少需要4個小時路程,太累了。且明確表示,自己將工作到本月底,希望領導盡快找人與她交接工作。在公司同意了她的辭職申請后,她工作到2月最后一天,便未再到公司上班。
3月5日,孫女士到銀行查詢自己2月份工資,卻發(fā)現(xiàn)并未到賬。 她到公司詢問,領導卻拿出孫女士與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。合同上有這樣一條約定:“員工自己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應當繼續(xù)工作滿30日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(xù),如果員工未遵守該約定,或經公司同意,員工可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公司代替提前通知期!倍鴮O女士自提出辭職后到離崗那天,算起來只有29天,不符合“繼續(xù)工作滿30日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(xù)”的約定,因此她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單位用來代替提前通知期。
孫女士認為不公平,但與公司協(xié)商未果,無奈申請勞動仲裁。上個月,東城區(qū)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接手了這起案件。
案例剖析:爭論辭職提前通知天數(shù)是徒勞
在調解中心,孫女士只要求單位支付2月全額工資2898元。理由是她盡到了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其要辭職的義務。
而公司的代理人則出示了公司和孫女士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,認為孫女士違約,公司按合同辦事無過。孫女士認可勞動合同書上的簽字是她本人自愿所簽,但孫女士指出,簽訂勞動合同時,她認為合同書上的30天,即一個月的意思,提前30天等于提前一個月,自己沒過錯。
東城區(qū)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對此案進行調解。起先化妝品公司不同意調解,“稱白紙黑字,按合同辦事”,并與孫女士就30天是否等于一個月爭論不休。對此調解員明確表示,勞動合同中約定的30天是否等同一個月,這個問題其實與本案無關。調解員說,合同上約定的“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單位代替提前通知期”,其這一個月工資實際屬于一種違約金。而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,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,即便勞動者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不辭而別,只有因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,單位才可向勞動者行使賠償請求權。本案中,孫女士辭職并交接完畢,并沒有給單位造成任何損失,因此公司扣發(fā)孫女士工資無法律和事實依據。
最終經工會調解,該公司與孫女士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全額發(fā)放孫女士2月份工資。
專家點評:合同條款逾越法律 職工不必買單
調解成功后,記者采訪了東城區(qū)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、中淇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。張偉律師表示,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,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。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,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行使賠償請求權。除此之外,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對辭職行為承擔違約責任,且不得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。
本案中,雖然孫女士在勞動合同中約定,可以經單位同意,向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通知期,但該約定中的一個月工資屬于違約金性質,超出了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法律范疇,顯然違法,該約定應屬無效。
通過本案值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注意的是,《勞動法》對于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,而是交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(xié)商解決。為防止勞動者辭職,不少用人單位在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都規(guī)定了高額違約金。為此,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《勞動合同法》對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進行了規(guī)范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22條、第23條、第25條的規(guī)定,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:一是,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而設置了服務期;二是,約定了競業(yè)限制義務。除以上兩種情況外,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。